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