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墳墓之遷葬,逾第十四條第一項期間無人認領,經遷葬申請機關及執行
  機關辦理遷葬完竣始申請認領者,得由其切結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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