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死亡後之屍體,其遺族應自死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火化或埋葬。但因特
  殊情形需延長期限者,其遺族應備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轉主管機關
  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十天為限。
  檢察官因偵查需要,屍體暫時不得火化、埋葬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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