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墓設施埋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應由其遺族檢具下列文件 ,向執行機關申請核發埋葬屍體、埋藏骨灰或樹葬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火化許可證明、起掘 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