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使用公墓設施埋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應由其遺族檢具下列文件
  ,向執行機關申請核發埋葬屍體、埋藏骨灰或樹葬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火化許可證明、起掘
      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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