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下列文件申
  請主管機關檢查:
  一、殯葬設施完竣啟用申請書。
  二、核准設置許可證。
  三、使用執照。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
  五、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會員證。
  前項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
  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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