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下列文件申 請主管機關檢查: 一、殯葬設施完竣啟用申請書。 二、核准設置許可證。 三、使用執照。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 五、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會員證。 前項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 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