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應備具下列標準:
一、冷凍室:九櫃以上,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二、屍體處理設施:應達衛生法規標準,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三、解剖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設有解剖設
施、照明、空調及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四、偵查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設有照明、
空調、桌椅等設施。
五、消毒設備:設有消毒器具、物品及措施,達到有效消毒功能。
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七、停柩室:六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止異味措
施或設施。
八、禮廳及靈堂:各設二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
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九、悲傷輔導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照明
、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服務中心:一處以上,每處建築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服務
臺、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一、家屬休息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
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二、公共衛生設備:一處以上,男、女盥洗設備應分隔設置。
十三、停車場:每一禮廳數應有三格停車位,每一靈堂數應有一格停車
位。但依法規規定,其應設置之停車位較多時,依其規定。
十四、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五、運屍車或靈柩禮車:各設有一輛以上,或得設靈柩禮車一輛以上
,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十六、殯儀館區域內環境美綠化。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殯儀館各項設施名稱、位置、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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