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備具下列標準:
  一、冷凍室:九櫃以上,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二、屍體處理設施:應達衛生法規標準,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三、解剖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設有解剖設
      施、照明、空調及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四、偵查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設有照明、
      空調、桌椅等設施。
  五、消毒設備:設有消毒器具、物品及措施,達到有效消毒功能。
  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七、停柩室:六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止異味措
      施或設施。
  八、禮廳及靈堂:各設二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
      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九、悲傷輔導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照明
      、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服務中心:一處以上,每處建築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服務
      臺、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一、家屬休息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
        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十二、公共衛生設備:一處以上,男、女盥洗設備應分隔設置。
  十三、停車場:每一禮廳數應有三格停車位,每一靈堂數應有一格停車
        位。但依法規規定,其應設置之停車位較多時,依其規定。
  十四、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五、運屍車或靈柩禮車:各設有一輛以上,或得設靈柩禮車一輛以上
        ,並具防止異味措施或設施。
  十六、殯儀館區域內環境美綠化。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殯儀館各項設施名稱、位置、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