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眾權益及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免收
前項規費。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於編釘門牌或核發門牌證明書時徵收
之,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