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戶字第10501919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免收
前項規費。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於編釘門牌或核發門牌證明書時徵收
之,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