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設置之設施,除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外,準用第九 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設施名稱、位置及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第一項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停放屍體棺柩、處理屍體或舉行殮殯儀式之 用。但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時,得停放屍體棺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