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設置之設施,除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外,準用第九
  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設施名稱、位置及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第一項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停放屍體棺柩、處理屍體或舉行殮殯儀式之
  用。但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時,得停放屍體棺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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