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火化場應設置之設施,除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
  款至第十五款設置外,應設置下列設施並施予環境綠美化:
  一、撿骨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真空灰燼收集設備並採取防塵及防
      噪音措施。
  二、骨灰再處理設施:一台以上,每台應具有研磨、高壓塑型等效能。
  三、火化爐:二爐以上,每爐排放之廢氣、廢水及製造之噪音,應符合
      法定標準。
  四、祭拜檯:一檯以上。
  五、停車場:每一火化爐數應有二格停車位。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增設
      停車位者,從其規定。
  六、骨灰暫存設施:應設有適當數量之骨灰罐暫寄存設施。
  七、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火化場各項設施名稱、位置及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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