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遺族應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屍體火化或埋葬。但情形特 殊需延長期限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合 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死者遺族未於前項期限內,對冰存於公立殯葬設施之屍體完成火化或埋 葬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 相關單位逕予殯殮及火化或埋葬,所需費用由死者遺族負擔。 檢察官因偵查需要,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暫時不予火化或埋葬屍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