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死者遺族應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屍體火化或埋葬。但情形特
  殊需延長期限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合
  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死者遺族未於前項期限內,對冰存於公立殯葬設施之屍體完成火化或埋
  葬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
  相關單位逕予殯殮及火化或埋葬,所需費用由死者遺族負擔。
  檢察官因偵查需要,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暫時不予火化或埋葬屍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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