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使用殯儀館設施存放屍體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應由死者遺族檢
  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前項規定,於使用單獨設置之禮廳或靈堂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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