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使用公墓設施埋葬屍體、埋藏骨灰,應由死者遺族檢附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火化許可證明、骨灰再處理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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