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骨灰(骸),應由死者遺族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或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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