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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骨灰(骸),應由死者遺族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或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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