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由死者遺族或承
  辦殯葬服務之業者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並於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前項許可時間,以二日為限,並應於許可使用期間屆滿時,回復道路原
  狀。
  第一項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於下午九時至次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二、不得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
  三、應保持交通順暢及安全。
  四、不得有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及善良風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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