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使用公立公墓墓基或骨灰(骸)存放設施,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於
  核准日起二個月內使用;逾期不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收回,並無息退還
  所繳之使用費及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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