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本市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者辦理查核及評鑑;並
  得將查核及評鑑結果公告之。
  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者,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
  前項業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辦理情形,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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