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本市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者辦理查核及評鑑;並 得將查核及評鑑結果公告之。 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者,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 前項業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辦理情形,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