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明確標示位置及方位之位置圖。
  二、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依據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繪製標示殯葬設施之配置圖;設
      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四、興建營運計畫:應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
      畫)及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五、包括組織管理及人員管理之管理方式。
  六、含單價分析表之收費標準。
  七、申請人證明文件。
  八、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九、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收費標準,應依實際提供使用之殯葬設施合理訂定之。
  申請人為法人、寺院、宮廟或教會者,第一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應包
  括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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