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之
  一以上住戶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上住
  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基層建設座談會,對於議案
  可交換意見,但不得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會
  討論。其他程序,仍依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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