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行遷葬之墳墓,其遷葬補償費由所
  在地鄉(鎮、市)主管機關依縣府訂定之補償基準辦理查估後,報由工
  程主辦或用地機關支付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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