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應由所在地之鄉(鎮、市)主管機關於遷葬前先 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但 無主墳墓,不在此限。 前項期限,自公告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之期間,墓主屆期仍未遷葬者 ,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外,視同無主墳墓,由 鄉(鎮、市)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