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
  共利益之虞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遷移或停閉:
  一、申請者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之名稱。
  三、所在地點及面積。
  四、遷移或停閉之年月日。
  五、遷移或停閉之原因。
  六、遷移或停閉後之善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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