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 共利益之虞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遷移或停閉: 一、申請者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之名稱。 三、所在地點及面積。 四、遷移或停閉之年月日。 五、遷移或停閉之原因。 六、遷移或停閉後之善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