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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殯葬設施經營者應經常檢查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設備,善盡管理、維 護之責;對屍體、骨骸、骨灰應妥為保管,並保持環境之衛生及安寧, 如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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