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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家屬申請減免使用規費 : 一、縣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因公殉職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管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申請,當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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