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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殯葬服務業對其所提供之商品、服務項目、內容、流程、價目及收費標 準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如經消費者要求,殯葬服務業者應出具書面資料 供消費者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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