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主管機關對於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
  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應盡查報之責,並將查報資料檢送縣
  府依法處理。
  縣府認為前項查報不全或有疑義而通知鄉(鎮、市)主管機關時,鄉(
  鎮、市)主管機關應再度查證及補正。
  鄉(鎮、市)主管機關辦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者之查報,應以縣府訂定
  之查核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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