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地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設
  置公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跨越至其他縣(市)或鄉(鎮、市)行政轄區者,應
  先徵得當地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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