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鄉(鎮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後,報請縣府核准: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
  四、興建營運計劃。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八、其他依法應提出之相關文件。
  鄉(鎮、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初審事項,應依縣府訂定之文件審查表
  及設置地點勘查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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