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檢送下列文件報縣府檢查符
  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
  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一、設立許可文件。
  二、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三、殯葬設施相關照片。
  四、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
  五、殯葬設施配置圖。
  六、收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八、其他依法應提出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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