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檢送下列文件報縣府檢查符 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 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一、設立許可文件。 二、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三、殯葬設施相關照片。 四、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 五、殯葬設施配置圖。 六、收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八、其他依法應提出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