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獎勵區公所辦理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督導考核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督導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
    公益或慈善事業之業務,並考核其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公所應依高雄市政府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實施要
    點規定,積極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三、本府民政局應定期督導區公所前點業務執行情形,並考核其執行成效
    。

四、本要點之考核項目及配分比重如下:
  (一)行政事務佔總分百分之三十,其考核事項如下:
        1.有無擬訂具體可行之執行計畫。
        2.有無擬訂績優宗教團體獎勵規定。
        3.有無按期將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成果列冊陳報。
        4.有無確實建立宗教團體舉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檔案資料。
  (二)實際執行宣導或輔導業務佔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考核事項如下
        :
        1.有無依規定召開宗教團體負責人座談會並於會議中宣導。
        2.有無利用各種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宣導。
        3.其他有效輔導之措施。
  (三)執行成果佔總分百分之四十五,其考核事項如下:
        1.轄區內有無宗教團體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經內政
          部獎勵者。
        2.轄區內有無四個以上之宗教團體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者。
        3.年度內辦理捐資之宗教團體數量達轄區內登記有案宗教團體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或捐資達一定數額者。
        4.鼓勵轄區內宗教團體力行節約,並將減省之經費捐資興辦公益
          或慈善事業著有績效者。

五、本府民政局應依考核成績,辦理區公所相關人員之獎懲;其標準如下
    :
  (一)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名次為前三名者:承辦人記功二次,
        區長及民政課長各記功一次。
  (二)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名次為前六名者:承辦人記功一次,
        區長及民政課長各嘉獎一次。
  (三)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承辦人記過一次,區長及民政課長各申
        誡一次。
  (四)考核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承辦人記過二次,區長及民政課長各記
        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