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
本常識認定標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
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須知」暨94年12月 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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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順利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
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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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化測試機關:
(一)主辦機關:高雄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機關:高雄巿政府民政局。
(三)協辦機關: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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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歸化測試對象: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或無
國籍人,申請參加歸化我國國籍測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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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歸化測試程序:
(一)排定測試時間暨地點:
1.地點:各戶所或由各戶所擇適當地點。
2.時間:每月第 2、 4週星期三辦理 1次,若遇國定假日、颱風
或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則順延之。前揭辦理時間得視申請案件
數量調整之。
(二)受理報名:各戶所受理申請歸化測試案件時,應請申請人填具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應核對參加歸化測試者之外僑居留證
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戶所影印存檔)及繳納行政規費新台幣
500 元整。
(三)製發通知單:受理之戶所應登錄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鍵入參加歸
化測試者之資料,依排定之測試時間與地點製發並列印歸化測試
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
(四)測試(分口試及筆試):
1.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口試或筆試),登錄歸化
測試題庫系統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口試或筆試評分卷、題目
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後,封套備用。
2.測試時間訂為30分鐘,並於測試前向參加歸化測試者說明測試
須知。
3.口試測試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所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
人員辦理,申請人選擇客語或原住民語時,必要時得洽請本府
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協助辦理。
4.口試測試採一對一方式,不同之參加歸化測試者應採不同之口
試試題。
5.實施口試時,應核對口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
,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
6.實施筆試時,應核對筆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
,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
(五)核分:
1.口試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末欄
中親自簽名。
2.筆試測試人員於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據以評分,
並於評分卷之末欄中親自簽名。
(六)製發成績單:各戶所應將所轄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鍵入歸化測
試題庫系統,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格式如附件七)連同報名
附件、評分卷等函送民政局複審。
(七)郵寄申請人:成績單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另歸化測試成
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並檢附污
損之成績單及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繳納新台幣50元,由原辦理歸化測試機關
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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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本府民政局暨各戶所主任、秘書、課長不定期執行督導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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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依據內政部獎勵規定,辦理年終執行績效評核,覈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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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及各戶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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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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