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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機關經常支出分配預算,如未能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支付處得暫 按當年度經常門預算數十二分之一範圍內先行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 算核定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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