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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各機關簽證人員編製付款憑單,對應履行支付責任之費款,應在歲出分 配預算餘額內辦理,未到期之月份,其分配預算數不得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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