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簽證人員編製付款憑單,對應履行支付責任之費款,應在歲出分
  配預算餘額內辦理,未到期之月份,其分配預算數不得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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