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憑單送達支付處後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即以電話先行聯絡 止付,並將錯誤原因及錯誤情形,函知支付處將憑單作廢退回,並重簽 付款憑單,如未及時通知止付,致已簽發市庫支票遭受損失時,應由簽 證人員負責退回或賠償。但因其他記載錯誤,情節輕微可以更正者,由 原支用機關先以電話聯絡,並補送書面通知支付處代為更正或由簽證人 員於付款憑單上更正蓋章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