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付款憑單送達支付處後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即以電話先行聯絡
  止付,並將錯誤原因及錯誤情形,函知支付處將憑單作廢退回,並重簽
  付款憑單,如未及時通知止付,致已簽發市庫支票遭受損失時,應由簽
  證人員負責退回或賠償。但因其他記載錯誤,情節輕微可以更正者,由
  原支用機關先以電話聯絡,並補送書面通知支付處代為更正或由簽證人
  員於付款憑單上更正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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