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市庫支票憑證,應迅即通
  知支付處掛失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
  取市庫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喪失,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領取市庫支
  票憑證」,應加蓋「補發」戳記及由簽證人補發處加蓋印鑑章,以資識
  別。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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