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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支付處收到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及科目別建檔。 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繳款書建檔,以作為辦理支付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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