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支付處收到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及科目別建檔。
  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繳款書建檔,以作為辦理支付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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