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付款或轉帳憑單經審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還原
  支用機關,並轉入異常憑單檔: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分配預算餘額不足者。
  三、(刪除)
  四、(刪除)
  五、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者。
  六、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塗改者。
  七、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項漏列、錯誤或更正未經簽證人員蓋章負責者
      。
  八、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九、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者。
  十、轉帳收付兩方不符者。
  十一、未於付款憑單內勾明付款方式者。
  十二、支用機關電話或書面通知退回者。
  十三、大寫與小寫金額不符者。
  十四、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應予註記而未註記者。
  十五、其他原因(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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