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左列規定事項詳細覆核無誤後,在
  付款憑單上簽章:
  一、市庫支票確無污損、摺皺、破損或字跡模糊情事。
  二、市庫支票上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及收
      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三、市庫支票上金額以外之更正,應加蓋印鑑章。
  四、付款憑單確經各審核人員逐項查核並分別蓋章。
  五、一份付款憑單分開數張市庫支票,其每張金額確與受款人清單每一
      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其合計數亦應與付款憑單相符。
  六、付款憑單所載領取支票方式及特別記載事項確已照辦。
  七、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種類、戶名及帳號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
      符。
  八、市庫支票上列印之各項記載確實符合規定。
  九、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十、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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