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支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就左列方式辦理。
  一、受款人自領。
  二、郵寄受款人。
  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四、郵寄支用機關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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