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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支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就左列方式辦理。 一、受款人自領。 二、郵寄受款人。 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四、郵寄支用機關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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