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支票之封發,應照前條所定方式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發出時經核對領款人所持
      之領取市庫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所載內容及受款人(領款人)留存
      印鑑相符,始得發給,並將支票號碼、金額及支付日期輸入電腦處
      理。自領部分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查對領款人身分證予以登記,
      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鑑,領取市庫支票憑證應附於付款憑單一併訂
      存備查。
  二、郵寄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應依序逐一核對已列印之郵寄送件單後,
      送交郵局點收,並將郵局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如因故退回時,
      應暫收保管,登入暫收退回市庫支票登記簿及輸入電腦,並通知原
      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應列印存帳市庫支票送件單連同市
      庫支票一併寄送有關金融機構簽收,並將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如金融機構因故退回時,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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