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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受款人如因故不能自領市庫支票時,得於領取市庫支票憑證上註明委託 他人代領,並分別簽蓋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代領人代領時應憑原蓋受 款人及代領人印章,由支付處查對代領人身分證後發給,並予以登記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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