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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各機關應將指定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人員姓名、職務、身分證字號等項以 書面通知支付處輸入電腦,並列印指定領取人員清冊供領發市庫支票時 核對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人員,如該人員有異動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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