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支付處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由支付處裝訂成冊存查;並於三日
  內列印辦理各機關付款或轉帳憑單日報表,分送原支用機關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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