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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支付處應按日將支付資料連同轉帳資料編製報告,日報分送審計處、主 計處;月報分送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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