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支付處應按日將支付資料連同轉帳資料編製報告,日報分送審計處、主
  計處;月報分送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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