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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支付處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內列印庫款支付對帳單分送各支用機關核對, 支用機關應於收到對帳單七日內將核對結果,在對帳單上勾註並加蓋印 鑑章後退還支付處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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