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簽發市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溢付等錯誤情事,經支付處查明尚未
  兌付者,應即通知指定之兌付市庫總(支)庫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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