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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誤付、重付、溢付之款項,應由支付處負責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 者,除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外,如有不足,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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