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誤付、重付、溢付之款項,應由支付處負責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
  者,除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外,如有不足,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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