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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誤付、重付、溢付發生時,支付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情節輕重 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究責任暨賠繳情 形,應陳報財政局及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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