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誤付、重付、溢付發生時,支付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情節輕重
  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究責任暨賠繳情
  形,應陳報財政局及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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