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簽發市庫支票如有短付時,支付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開
  市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加蓋「補付」戳記,其補
  開市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應在有關欄內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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