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78
人,瀏覽人次:
82439444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簽發市庫支票如有短付時,支付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開 市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加蓋「補付」戳記,其補 開市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應在有關欄內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