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內在歲出分
  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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